第一章 总 论 中级经济法

考点1: 法律行为

1. 特征

  1. (1)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 分类

  1. (1) 按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表示还是多方表示进行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2. (2) 按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进行分类: 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3. (3) 按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进行分类: 要式法律行为非要式法律行为
  4. (4) 按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进行分类: 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3. 要件

成立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生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

行为人的类型 判定条件 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

【提示】(1) 18周岁以上, 包含18周岁 (≥ 18周岁); 不满18周岁, 不包含18周岁 (< 18周岁)。

(2) “××以上”或“××以下”包含本数, “不满××”不包含本数

4.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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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5.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将来一定发生。例: 某公民死亡之日, 将来某一天一定会发生。

【提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条件可能成就, 也可能不成就。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本质区别。

6. 无效的法律行为

种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 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 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 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后果: (1) 恢复原状; (2) 赔偿损失; (3)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 其他制裁。

【提示】(1) 无效的法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7.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撤销权消灭的情况: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 受欺诈的; (3) 受胁迫的; (4)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法律后果: 可撤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 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考点2: 代理特征

  1.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
  3. (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考点3: 代理关系的终止

1.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

  1. (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 (3)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5)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提示】被代理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 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2. 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4)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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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考点4: 仲裁

1. 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有仲裁协议; (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2.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3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 设首席仲裁员。

3. 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 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 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 仲裁裁决法定撤销情形包括: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考点5: 民事诉讼

1. 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提示】(1)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②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不得重复立案; 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 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排他性两大特征。

3. 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 以书面协议或默示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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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5.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起算时间

(1) 3年普通时效期间和20年长期时效期间。

(2)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考点6: 行政复议

1.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 行政处罚行为; (2) 行政强制行为; (3) 行政许可行为; (4) 行政确权行为; (5) 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 (6) 侵犯承包经营权行为; (7) 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为; (8) 行政赔偿; (9) 行政工伤认定行为; (10) 滥用权利和限制竞争行为; (11)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 (12) 行政不作为; (13) 行政给付; (14) 行政协议违约; (15) 行政信息公开; (16) 其他行政侵权行为。

2.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3.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4. 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5. 行政复议申请

(1) 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未告知申请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期限之日起算, 最长不超过1年; (3) 因不动产提出的: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 (4) 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5)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申请

【提示】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 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6. 行政复议期间可停止执行的情形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7. 行政复议审理

(1) 普通程序; (2) 简易程序; (3) 附带审查程序; (4) 举证责任; (5) 行政复议中止; (6) 行政复议终止。

8. 行政复议决定

(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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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 行政复议的调解与和解

(1)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考点7: 行政诉讼

1. 特有原则

(1)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2)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3) 不适用调解原则; (4) 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2.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1) 行政处罚行为; (2) 行政强制行为; (3) 行政许可行为; (4) 行政确权行为; (5) 行政征收、征用行为; (6) 行政不作为; (7) 侵犯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行为; (8) 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 (9)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 (10) 行政给付行为; (11) 行政协议行为; (12) 其他侵犯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

3. 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2) 地域管辖; (3) 裁定管辖。

4. 原告的确认

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的。

5. 起诉的时间条件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6. 审理和判决

(1) 第一审普通程序; (2) 简易程序; (3) 第二审程序; (4) 审判监督程序。

7.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 其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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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

考点1: 设立登记

(1) 公司实行实名登记 (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 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认证); (2)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4)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类型、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点2: 变更登记

(1)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 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4) 公司变更备案事项的, 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提示】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 应当公告45日, 公告期满后申请变更登记。

考点3: 有限责任公司

1. 设立

(1) 由 1-50个股东出资设立; (2)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3) 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 股东会

(1) 形式:

  • ①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 ②临时会议: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普通决议:

  • ①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②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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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③普通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4) 特别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下列决议,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按照法定规则表决, 不得由公司章程规定)

  • 修改公司章程
  •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 董事会

(1) 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可以不设董事会, 设1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4)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提示】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4. 监事会

(1) 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不设立监事会, 设1名监事, 行使监事会职权;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也可以不设监事

(2)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章程不得规定)。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5)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5. 转让股权

(1) 对内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 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对外转让:

  •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 ②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没有答复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提示】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国有独资公司

(1) 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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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但是,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 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 审计委员会: 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 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考点4: 股份有限公司

1. 设立

(1)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2) 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也可以是中国人或者外国人。

(3) 发起人数为1-200人, 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 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

(5)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 须经成立大会通过

2. 股东会

(1) 召开时间: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 临时股东会: 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或者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 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应召开临时股东会。

(3) 决议:

  • ①股东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大于1/2)通过。(普通决议)
  • ②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特别决议)

3. 董事会

(1) 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以上。股东人数较少或者公司规模较小, 可以不设立董事会, 只设立1名董事, 该董事可兼任经理。

(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 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实行一人一票, 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提示】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4.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5.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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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 ①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持股≥1%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持股≥5%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中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⑤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⑥为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⑦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的人员。

【提示】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考点5: 公司财务、会计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前20日置备于本公司。

(2) 利润分配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之后仍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3) 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 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4)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考点6: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 有限公司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决议,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8)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考点7: 公司解散和清算

(1)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自行清算, 董事为清算义务人

(2)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3)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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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提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 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 经全体股东承诺, 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 未有异议的, 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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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

考点1: 普通合伙企业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 特征

(1)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设立

设立条件: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程序: (1) 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 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普通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事项: (1)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事项: 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 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2)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备案事项: 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3.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 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 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 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 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来拒绝。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 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 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 不得“代位”, 不得“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 可以“收益”, 可以“强执”

①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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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 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5. 入伙与退伙

入伙: 新人入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退伙: 退伙的原因有自愿退伙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除名

(1) 退伙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2) 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 需按规定分担亏损; (3)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协议退伙源于合伙人的主观上的退伙意愿, 当然退伙客观原因导致合伙人无法履行义务引起退伙, 除名是合伙人存在不利于合伙企业的行为导致退伙。注意区分除名和当然退伙, 除名是合伙人犯错而导致, 当然退伙是丧失合伙人资格导致。

6. 转让

(1)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 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7. 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项 手续要点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先看约定 (自由约定), 没有约定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不看约定,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不看约定, 通知即可, 不须同意

考点2: 有限合伙企业

1. 特征

(1) 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设立; (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 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 合伙事务的执行

(1)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 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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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 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规则: 约定 → 协商 → 实缴 → 平均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均适用)

4. 与本企业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5. 从事相竞争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 财产份额

(1) 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时, 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7. 入伙与退伙

(1)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丧失必须拥有的相关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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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

考点1: 物权法的属性

1. 物权法的属性

(1) 私法

(2) 财产法

(3) 存在大量强制性规范

(4) 具有较强的本土性色彩

考点2: 物权的客体

1. 物的分类

(1) 根据物能否移动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分为: 动产与不动产。

(2)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分为: 主物与从物。

(3)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 原物与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 根据物是否因实物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分为: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提示】(1)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对于主物的处分, 及于从物; (2) 天然孳息的归属, 有约依约, 无约定, 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3) 法定孳息的归属, 有约依约;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按交易习惯取得。

2. 物权的分类

(1) 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物权分为: 自物权与他物权。

(2) 根据物权的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分为: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 限制物权根据其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 物权的效力

(1) 物权的优先效力。

(2) 物权的追及效力。

(3)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考点3: 物权变动

1. 取得

(1) 原始取得: 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

(2) 继受取得: 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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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2. 变动

(1) 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3. 丧失

(1) 绝对消灭: 因标的物灭失而物权自身不复存在

(2) 相对消灭: 物权虽与原权利人相分离, 但物权本身并未消灭, 实为物权主体的变更

考点4: 不动产物权变动

1.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法登记后, 产生效力。

2.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 因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而发生时不动产物权变动; (2) 因继承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3.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1) 总登记; (2) 首次登记 (初始登记); (3) 他项权利登记 (他物权登记); (4) 转移登记 (过户登记); (5) 变更登记; (6) 更正登记; (7) 异议登记; (8) 预告登记; (9) 注销登记 (涂销登记)。

考点5: 动产物权变动

1. 一般规定

一般公示方法为交付, 分为: (1) 现实交付; (2) 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 ②指示交付; ③占有改定。

2. 特别规定

(1) 以动产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6: 物权请求权

1. 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请求人向相对人主张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须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或依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人。

2. 妨害排除请求权

(1) 以妨害的存在为前提。

(2) 妨害排除请求权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人只能请求除去妨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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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3. 消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防止请求权):危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

考点7: 所有权的取得

1. 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

(1) 让与人无权处分; (2) 须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或接受转移登记; (3) 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4) 受让人善意

2. 拾得遗失物

(1) 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义务: ①返还义务; ②通知或公告义务; ③保管义务。

(2) 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 ①费用偿还请求权; ②报酬支付请求权。

注: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

考点8: 共有

(1) 按份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 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提示】常见的共同共有的形态主要有: 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

考点9: 用益物权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 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 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3.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 居住权

按照合同约定, 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提示】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也可以用遗嘱方式设立, 不得转让、继承

5. 地役权

设立地役权,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10: 担保物权

1. 抵押权

(1) 可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2) 不可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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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 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3) 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物所生孳息; 从物; 添附物; 代位物; 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建筑物

2. 质权

(1) 动产质权; (2) 权利质权。

【提示】动产质押: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无权利凭证的,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 留置权

(1) 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与留置物有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消灭; 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实现留置权

【提示】(1)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清偿顺序: 留置权一价款债权抵押权一先登记 / 先交付的抵押权 / 质权

考点11: 占有

占有的分类

(1) 根据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分为: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 根据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有占有的权源为标准分为: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 根据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分为: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4) 根据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分为: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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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

考点1: 合同

1. 订立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 要约

(1) 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 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提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3) 要约的生效时间: 对话方式——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 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可以撤回。

(5) 要约的撤销: 要约在生效后, 受要约人承诺前, 可以撤销。

(6) 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7)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3. 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等。

(4) 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 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提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按对方要求,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通常可理解的解释说明。对于电子合同, 仅凭勾选、弹窗等方式不足以证明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除非能举证其方式符合前述规定

4. 合同成立的时间

(1)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2) 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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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 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4) 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的, 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 签订要式合同的, 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5.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 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6. 效力待定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 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

(2)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提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 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7. 抗辩权的行使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债务, 无给付先后顺序, 应当同时履行)。

(2) 后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债务, 有履行先后顺序, 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3) 不安抗辩权 (双方互负债务, 有履行先后顺序,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 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8. 保全措施

(1) 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2) 撤销权: 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 均可撤销; 有偿转让行为, 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 若第三人无恶意, 则不能撤销其取得财产的行为。

【提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撤销事由的存在, 撤销权须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否则, 该撤销权消灭。

9.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要件: (1) 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2) 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 (3) 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10. 合同的转让

(1)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 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考点2: 合同的消灭

1. 合同解除

(1) 约定解除 (双方) ; (2) 法定解除 (单方)。

【提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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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2. 债务相互抵销

(1)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 不得抵销的债务: 按债务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

(3) 双方对等数额债务因抵销而消灭。在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 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 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3. 提存

(1)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 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 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2) 提存期间,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 标的物提存后,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 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权利的,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 混同

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考点3: 各类合同

1. 买卖合同

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 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3)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 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4)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 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 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赠与合同

(1)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损毁、灭失的, 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财产出现瑕疵的, 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提示】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 造成受赠人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赠与人生活状况恶化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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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4. 保证合同

(1)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 保证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

【提示】非营利性公益机构 (如学校、幼儿园、医疗、养老机构) 提供的担保, 法院认定无效, 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购买或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公益设施时, 出卖人或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租金实现而在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②以公益设施之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3)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5. 借款合同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6. 租赁合同

(1) 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租赁期不能超过20年, 超过部分无效。

(3)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 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 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5) 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 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已办好登记手续的。

7.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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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

考点1: 票据法律制度

1. 票据行为的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 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 票据行为的代理

(1) 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2) 越权代理: 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

3. 票据权利

可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 (1) 不履行约定义务,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 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 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 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或质押的票据。

4. 票据权利的补救

(1) 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 自第13日起, 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 公示催告: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 普通诉讼

5. 票据抗辩

(1) 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对人抗辩。

(2) 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 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 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6. 伪造和变造

(1)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 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 当事人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 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3)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 按照变造之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无法确定是之前还是之后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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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提示】(1) 票据的伪造是伪造出票人的签章; 票据上签章的伪造是伪造出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签章。

(2) 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都是针对签章的伪造。

(3) 签章的伪造强调签章的真伪, 签章不符合规定强调签章在实质上不符合要求。

考点2: 汇票

1. 分类

(1) 依出票人不同分为: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分为: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 出票

(1) 绝对记载事项 (缺少一项则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上述绝对记载事项外, 还必须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2项内容。

(2) 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付款日期; ②付款地; ③出票地

【提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 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 只是基于出票人的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 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 付款人才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3) 非法定记载事项

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提示】(1) 汇票在出票时, 如果附有条件, 则汇票无效; (2) 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 (如10万元以上), 汇票无效; (3)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 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 背书

(1)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其后手再转让的, 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 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 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 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4) 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包括: ①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②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5) 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4项内容。

(6)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7)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 背书无效; 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部分背书, 进行分包背书转让。

(8)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 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 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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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4. 承兑程序: 提示承兑、承兑成立。

(1)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4) 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 应由付款人承兑; 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5. 保证

(1)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 已承兑的汇票, 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 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 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 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 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 被保证人为承兑人; 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 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 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3)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提示】保证应记载于汇票或粘单上, 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条款而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 不属于票据保证

6. 付款

(1) 见票即付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7. 追索权

(1)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 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考点3: 本票

1. 分类

(1) 记名本票、指示本票、不记名本票。

(2) 远期本票、即期本票。

(3) 银行本票、商业本票。

【提示】(1) 我国本票仅限银行本票, 且为记名本票和即期本票; (2) 本票无须承兑

2. 出票

(1) 出票人: 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3)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未记载的,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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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3. 付款

(1)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 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2) 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个月

4. 追索权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4: 支票

1. 分类

(1) 现金支票 (正面印有“现金”字样,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 转账支票 (正面印有“转账”字样, 只能用于转账)。

(3) 普通支票 (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 其中有划线标志的为划线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 不得支取现金)。

2. 出票

(1) 签发支票必须具备的条件: 开立账户; 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 预留印鉴

(2)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3)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未记载的,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 禁止事项: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使用支付密码的, 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 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 付款

(1)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的, 该记载无效。

(2) 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考点 5: 证券法律制度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受贿等不法情形; (5)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1) 符合板块定位; (2) 组织机构健全, 持续经营满3年; (3)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4) 业务完整且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5)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3.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3)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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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 除金融类企业外,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6)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 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增发还应当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4.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5.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的发行条件

(1) 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2) 发行人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4)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 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5) 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6.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1)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 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2) 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 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 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不予注册的, 应当说明理由。

7.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条件

(1) 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东总额超过4亿元的,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 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提示】境内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 其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 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 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2)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 且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 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 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3) 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 且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 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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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8. 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

(1) 内幕交易行为; (2)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 虚假陈述行为; (4) 欺诈客户行为。

考点6: 保险法律制度

1. 保险代理人

(1)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2) 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3) 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 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的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4) 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 保险合同的特征

(1) 是双务有偿合同; (2) 是射幸合同; (3) 是诺成合同; (4) 是格式合同; (5) 是最大诚信合同。

3. 保险合同的分类

(1) 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分为: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2) 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分为: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3)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 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4) 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不同分为: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

4.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

5.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提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不受此限

6. 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7. 保险合同的条款

(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 保险金额; (7)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 保险金赔付或者给付办法; (9)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8. 保险合同的形式

(1) 保险单; (2) 保险凭证: (3) 暂保单; (4) 投保单; (5) 其他书面形式。

9.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1) 代位求偿制度: 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 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提示】(1) 故意造成: 保险人可以代位求偿; (2) 过失 / 重大过失造成: 保险人无权代位求偿。

(2) 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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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提示】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并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称为共同保险。

(3) 物上代位制度。

考点7: 信托法律制度

1. 信托财产范围

(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2)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取得的财产

(3)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处分而取得的财产

(4) 受托人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如被保险的信托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而灭失、毁损, 根据保险单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提示】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商誉、经营控制权、人身权 (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

2.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托关系当事人包括: 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 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知情权; 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权; 对违反信托权限行为的撤销权; 对受托人的解任权

(2) 受托人的义务

谨慎义务; 忠实义务; 分别管理义务; 自己管理义务;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义务与连带责任; 书类设置与报告、保密义务; 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提示】谨慎义务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积极义务, 受托人不得违反。谨慎义务可以通过信托文件约定增减变动, 但不能约定免除以及违反谨慎义务

3. 受托人的变更

(1) 解任; (2) 辞任; (3) 受托人职责终止。

4. 受益人的变更

(1) 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 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 经受益人同意

(4) 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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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

考点1: 预算的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

(2) 预算法定。

(3) 预算完整。

(4) 预算公开。

(5) 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考点2: 预算体制

(1)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设立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2) 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狭义的转移支付), 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其中, 狭义的转移支付最为基础、最为重要, 《预算法》主要规范狭义的转移支付制度。

(3) 政府间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①均衡性转移支付; ②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③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提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 不作为一级预算, 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考点3: 预算收支范围

我国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四本预算的主干部分。

(1)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 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

【提示】税收收入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体, 占比 80% 以上。

(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 农业、环境保护支出;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 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3)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

  • ①工资福利支出。
  • ②商品和服务支出。
  • ③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4)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 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提示】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 按基金项目编制, 做到以收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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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5)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6)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 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考点4: 预算编制

(1) 预算编制的对象是预算草案。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

(2) 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举借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 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

(3)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 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4) 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5)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考点5: 预算审批

(1)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 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3)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 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4) (4)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 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5)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 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考点6: 预算执行和调整

(1) 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 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 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 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 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 ④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2)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 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 ①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 ②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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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 ③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 ④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提示】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原因无非超支、短收

考点7: 出资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2)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享有出资人权益。

(3)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考点8: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1)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 未经股东会同意,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 未经股东会同意,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提示】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考点9: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原则

(1) 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2)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3) 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 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优化管理手段, 提高管理效率。

(4) 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 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

(1)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 ①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 ②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 ③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2)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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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3.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清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1) 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2) 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4)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5)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 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6) 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考点10: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1. 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 (2) 公平竞争原则; (3) 公正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2. 政府采购方式

(1) 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 邀请招标: 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 只有接到邀请者才有资格参与投标

适用情形:

  • ①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 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

适用情形: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提示】有不确定因素才有谈判的空间, 上述四项分别为原因、要求、时间、金额的不确定。

(4) 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

适用情形:

  •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提示】该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

  •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 询价: 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 (不少于3家) 发出询价通知书, 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 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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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演练 中级经济法

一、单项选择题 (本类题共 30 小题, 每小题1分, 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 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甲行政机关拟采购一批设备, 该设备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甲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是 ( )。

  • 单一来源采购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询价

2.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的法定截止日期是 ( )。

  • 3月31日
  • 4月30日
  • 5月31日
  • 6月30日

3. 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是 ( )。

  • M省人民政府对甲公司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终局裁决行政行为
  • Q卫健委对医师钱某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行为
  • N 省民政局对孙某作出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內部行政决定
  • P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刑事拘留

4.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 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 应当与中标、采购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该期限是 ( )。

  • 60日
  • 10日
  • 30日
  • 20日

5. 2024年2月1日, 赵某与甲签订机器购买合同, 约定3月1日前交付, 机器价款10万元, 赵某支付定金3万元, 签订合同后赵某支付定金。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机器, 导致赵某发生经营损失1万元, 赵某要求甲公司最高返还金额为 ( )。

  • 3万元
  • 4万元
  • 5万元
  • 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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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6. 王某是甲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甲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下列有关王某的权利义务中, 说法正确的是 ( )。

  • 王某不能选择参与承办甲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王某不能同甲合伙企业交易
  • 王某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 王某不能为甲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7. 甲、乙、丙、丁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0万元, 2023年税后利润均为500万元。下列情形中, 公司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是 ( )。

  • 公司法定公积金500万元, 任意公积金0
  • 公司法定公积金400万元, 任意公积金200万元
  • 公司法定公积金300万元, 任意公积金300万元
  • 公司法定公积金200万元, 任意公积金500万元

8. 赵某欠李某10万元, 已到清偿期限, 但赵某一直无力偿还, 后李某经调查发现, 高某欠赵某8万元, 到期未偿还, 赵某怠于行使对高某的债权, 李某拟行使代位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 李某将赵某和高某列为共同被告
  • 若李某胜诉, 高某应先将8万元还给赵某, 再由赵某还给李某
  • 李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赵某负担
  • 李某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9.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表述中, 错误的是 ( )。

  • 抵押权人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高于最高限额的, 抵押权无效
  • 最高额抵押权只需首次登记即可设立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 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部分债权转让的, 最高额抵押权一般不得转让

10.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表述中, 错误的是 ( )。

  •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 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 归有关部门所有
  •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下列情形中, 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 )。

  •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出资请求权
  • 丙对丁的房屋租金请求权
  • 赵某对银行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钱某对李某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12.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 正确的是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人不得继续承包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后设立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以入股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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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13.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 )。

  •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 可以提供财务资助
  • 董事会作出提供财务资助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累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 20% 的财务资助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担保, 不视为财务资助

14. 6月1日,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封信件, 欲购买十件绣花窗帘, 1000元一件。6月2日, 乙公司收到了信件。6月3日, 甲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 结果因为天气原因6月5日才到达。6月4日乙回复甲称“只有印花窗帘, 800元一件”。6月6日甲回复不购买该窗帘。甲发出要约的失效日期是 ( )。

  • 6月6日
  • 6月3日
  • 6月4日
  • 6月5日

15.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物权需要办理登记才能设立的是 ( )。

  • 不动产抵押权
  • 动产质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留置权

16. 2024年7月2日, 张某、王某、赵某、钱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 章程规定张某担任董事长, 王某出任董事, 赵某出任监事, 钱某出任经理。以下不能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 )。

  • 张某
  • 王某
  • 赵某
  • 钱某

17. 下列情形中,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

  • 公安局的行政拘留
  • 政府信访复核意见
  • 税务局内部职位调动
  • 烟草局的指导性文件

18.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 由丙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清偿60万元借款。甲乙的借款合同有效, 丙的担保合同无效, 乙与丙都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是 ( )。

  • 0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60万元

19. 陈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 陈某为被保险人, 陈某指定何某为唯一受益人, 保险期间, 陈某和何某乘车出行时, 被企图变道的货车撞击导致二人当场死亡, 经有关部门调查确认, 无法确定陈某、何某二人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 货车司机梁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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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 保险金全部由陈某的继承人继承
  • 保险金由何某的继承人继承
  • 保险金由陈某和何某继承人平均分配
  • 甲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对梁某享有代位求偿权

20. 有限合伙人新加入某合伙企业, 该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万元, 实际缴付 20 万元。入伙前合伙企业欠债 40万元, 有限合伙人入伙后, 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有限合伙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 ( )。

  • 0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40万元

21. 根据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可以任免或建议任免的是 ( )。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
  • 国家独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

22. 行政复议期间, 下列情形导致行政复议中止的是 ( )。

  •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 没有近亲属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终止, 没有权利承受人

23.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人员不属于禁止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主体的是 ( )。

  • 证券交易场所的从业人员
  •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
  •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4. 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双方就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 甲起诉乙, 管辖法院是 ( )。

  • 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 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 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25.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 约定利息10万元。甲公司将一动产质押给乙公司。后甲公司到期无法履行债务, 乙公司将该质物拍卖得到价款 60万元, 其中拍卖手续费5万元。当事人对履行顺位没有约定。乙公司实现的主债权金额是 ( )。

  • 45万元
  • 50万元
  • 55万元
  • 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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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2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由丙公司为工程价款的支付提供了保证。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表述, 正确的是 ( )。

  •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主民事法律行为
  •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无偿法律行为

27. 李某向张某借款, 约定本金10万元, 借款期限为2023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5日, 年利率为3%。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 因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 张某无权主张逾期利息
  • 张某主张以2024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张某主张以2023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张某主张以年利率 3% 计算逾期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表述中, 错误的是 ( )。

  • 居住权可以转让, 但不能超过居住权的剩余期限
  • 当事人以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的,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居住权既可以有偿设立, 也可以无偿设立
  • 居住权人死亡的, 居住权消灭

29.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主体中, 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是 ( )。

  • 国务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财政部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0. 下列税种中, 由海关负责征收的是 ( )。

  • 个人所得税
  • 资源税
  • 车船税
  • 船舶吨税

二、多项选择题 (本类题共 15 小题, 每小题2分, 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至少选择两个答案, 全部选对得满分, 少选得相应分值,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意思表示中, 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 )。

  • 甲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拍卖公告
  • 乙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
  • 丙公司发布的招标说明书
  • 丁公司发布的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

2.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表述, 正确的有 ( )。

  •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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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聘任财务负责人事项作出决议前,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
  •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事项作出决议前,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

3. 李某、张某、王某成立某普通合伙企业, 李某是事务执行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 张某、王某有权监督李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张某、王某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 李某可以自行决定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李某有义务向张某、王某报告经营情况

4.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动产占有的表述, 正确的有 ( )。

  • 占有的动产被侵占的, 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 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 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和孳息
  • 恶意占有人使用动产导致该动产受到损害,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占有的动产因毁损获得的保险金, 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占有人可以不返还给权利人

5.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情形中, 属于采购人员应当回避的有 ( )。

  • 采购人员前3年内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
  • 采购人员前3年内采购过供应商的商品
  • 采购人员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
  • 采购人员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

6.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表述, 正确的有 ( )。

  • 募集资金可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 改变资金用途, 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 用于公司债券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7.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 正确的有 ( )。

  •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不得重复立案
  •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可以裁定移送给上级法院
  •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8.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支票上记载事项的表述中, 可以授权补记的有 ( )。

  • 出票日期
  • 付款人名称
  • 支票金额
  • 收款人名称

9.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租赁合同表述中, 正确的有 ( )。

  • 因租赁物全部毁损,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 租赁期限超过20年,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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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10.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各部门应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的有 ( )。

  • 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灭失
  • 单位合并
  • 单位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11.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拟成立甲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孙某为有限合伙人, 赵某、钱某、李某为普通合伙人。下列拟采取的出资中, 符合规定的有 ( )。

  • 赵某以自有的一辆汽车出资
  • 孙某以劳务出资
  • 钱某以专利权出资
  • 李某以自有房屋出资

12.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 拟采用下列财产提供抵押, 其中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抵押权的有 ( )。

  • 一艘正在建造的船舶
  • 一栋正在建造的大楼
  • 一架飞机
  • 一辆汽车

13. 关于公司减资补亏,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 应当通知债权人
  • 减资后, 在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 减资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 减资时不得免除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

14.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 )。

  • 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 出票地人民法院
  • 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15.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股东可以用作出资的有 ( )。

  • 设定抵押的厂房
  • 债权
  • 股权
  • 特许经营权

三、判断题 (本类题共 10 小题, 每小题1分, 共1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 错答、不答均不得分, 也不扣分)

1. 受托人依法解散清算, 信托财产不作为其清算财产。( )

2. 行政部门发生重大资产调拨, 应对本部门行政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

3. 合伙期限届满, 即使合伙人同意继续经营, 合伙企业也应解散。( )

4. 收养子女行为不能通过代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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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5.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

6. 非法人组织不得成为公司的发起人。( )

7.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受益人承担。( )

8.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 )

9.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10.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 可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

四、简答题 (本类题共3小题, 共18分。凡要求计算的, 必须列出计算过程; 计算结果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 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说明理由的, 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1. 2023年3月1日, 甲公司与P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P银行借款100万元, 年利率为3.5%, 借款期限为一年, 以甲公司所有的一套M 设备设定抵押, 同日该抵押合同生效。3月3日, 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3月6日, P银行将100万元转入甲公司银行账户。

2023年7月1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M 设备的租赁合同, 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租金, 租期一年。

2024年4月1日, 因甲公司未按时还款, P银行向法院申请, M设备被法院依法扣押, P银行请求乙公司将M 设备的后续租金交付给P银行, 乙公司以未收到甲公司通知为由拒绝。

2024年7月15日, M 设备被拍卖120万元, 甲公司主张抵押财产只担保主债权, 要求P银行返还20万元。

已知: P银行为实现抵押权花费5万元, 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利息是4.8万元, 违约金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

(1) P银行抵押权设立日期为哪天? 并说明理由?

(2) P银行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把租金交付给自己? 并说明理由?

(3) P银行应该返还给甲公司的金额是多少? 并说明理由?

2. 2023年7月6日, 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 设立, 公司章程规定: 张某以货币认缴出资100万元, 王某以房产认缴出资100万元, 缴纳期限为2025年8月31日, 公司经营期限20年。

2023年7月9日, 王某以经评估机构认定的价值为100万元的一处房产交付给甲公司, 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24年8月10日, 甲公司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 重新将王某的房产通过评估机构评定, 现值为 85 万元, 贬值 15万元, 并要求王某补足出资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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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2024年8月23日, 甲公司因经营亏损, 无法偿还债权人乙公司的到期债务, 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认缴的出资, 张某以未届满缴纳期限为由, 拒绝提前缴纳。

2024年8月30日,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议, 王某以公司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债务为由, 要求解散公司, 股东会议未通过,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解散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 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要求王某补足出资15万元,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2) 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出资额,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3)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简要说明理由。

3. 2024年5月6日, 张某和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将其所有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 2024年5月3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同日, 张某向李某支付 200万元购房款, 若一方违约, 需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5月6日, 双方签订定金合同, 合同约定, 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李某支付定金50万元, 房屋权属过户登记后, 定金抵作价款; 若张某违约, 李某不向张某返还定金, 若李某违约, 李某向张某支付双倍定金。因资金紧张, 张某于2024年5月9日向李某支付定金45万元。

2024年6月20日, 张某得知以同等价格可以购买一套面积更大的房屋, 遂向李某主张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要求李某向其返还定金45万元。李某主张, 根据双方定金合同, 因张某违约, 李某不向其返还45万元定金。

2024年7月20日, 张某和李某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主张, 双方的定金金额超过法定标准, 不产生定金效力。李某主张, 张某应向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同时不返还张某支付的45万元定金。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

(1) 定金合同何时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2) 张某主张45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3) 李某主张张某支付违约金, 并且不返还 45万元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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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五、综合题 (本类题共1题, 共12分。凡要求计算的, 必须列出计算过程; 计算结果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 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说明理由的, 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陈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章程约定, 陈某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以价值100万元的M设备出资。陈某遂向乙合伙企业 (下称乙企业) 订购一台M设备, 约定7月20日交付设备, 若迟延交付设备需支付4万元违约金。陈某住所地为P县, 乙合伙企业住所地为N县, 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Q县。

7月20日, 乙企业未按期交付设备, 陈某催告乙企业交付, 乙企业表示因核心配件缺失而无法交付。乙企业为支付违约金, 向陈某签发一张现金支票, 记载付款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7月30日, 陈某得知乙企业已经生产出M设备, 要求乙企业继续履行合同, 乙企业以已经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交付。

因乙企业未交付设备, 陈某未按期交付出资, 甲公司未能按期生产。2024年8月10日, 甲公司要求陈某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并就甲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8月15日, 陈某聘请搬家公司到乙企业仓库强行运走一台M 设备。

8月16日, 乙企业更换合伙事务执行人后, 向 Q县法院起诉主张与陈某的合同无效。理由是前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与陈某订立合同, 陈某对合伙协议的限制不知情。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 结合民事诉讼、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等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

(1) 支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是否有效? 简要说明理由。

(2) 乙企业以已经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交付, 是否符合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3) 陈某强行拉走设备是否享有所有权? 简要说明理由。

(4) 甲公司要求陈某赔偿损失是否符合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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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5) 乙企业向Q县法院起诉是否符合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6) 乙企业主张合同无效是否符合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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